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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09200500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
  • 一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提供各界申請使用經管之「 中山堂廣場」 (以下簡稱本廣場) 辦理公益、文化藝術活動,並維護 本廣場整潔與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廣場專供辦理公益活動及文化藝術展演之用,其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以不售票為原則,如欲以售票方式辦理者,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以 售票方式辦理。
  • 三 本廣場開放外借使用之時間及配合事項: (一) 使用時間分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 晚上六時至九時三十分等三個時段,拆台及整理會場得延長至翌日 凌晨二時。 (二) 藝文工作者或藝文團體須遵守臺北市政府規範公共空間辦理藝文展 演創作活動相關規定,如欲從事街頭臨時展演應在非廣場外借時段 及不影響前開活動之進行下,方得使用本廣場。
  • 四 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者,應於該活動前一年至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申 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七日,使用順序以先登記 者為優先。
  • 五 申請人申請本廣場應繳之文件及費用如下: (一) 填具申請表、活動企劃書 (內含現場配置圖及流程表) 、政府立案 之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 申請人於申請核准後應於七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伍仟 元整、保證金每次新臺幣五萬元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繳費證明。
  • 六 申請人使用本廣場後,應將廣場回復原狀,並於使用後三小時內與本 所人員共同會勘使用後之廣場情形,若活動時間超過晚上十時,則於 次日上午會勘,經確認無損壞之情事者,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七 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 用日期之二十五日前以正式文件通知本所,本所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 之費用,未於上述期間內通知者,不予退還。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得與本所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 。
  • 八 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本廣場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使用完畢 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責修復、 清洗或賠償。如經本所會勘未回復原狀者,本所得逕行僱工代為清理 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本所得依法追 償之。若因而影響到翌日使用人之活動,致發生任何損失,亦應負完 全之法律責任。
  • 九 申請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旗幟或海報,應經本所同意,否則 予以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應經本所同意,並依 「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 十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之安全維護措施,如有發生群眾衝突 、鬥毆事件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一 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自行準備 。 (二) 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流動廁所及有關安全 事宜,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 駛進本廣場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一﹒七五噸,卸貨後應立即 離開不得滯留。 (四) 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 (包括彩排及拆、裝舞台) ,其音量應符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標準第五條「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第三類) 」及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如有違規情事,一 切責任均由使用單位負責;若因違反噪音管制規定,致使本所遭 受罰款處分時,本所得悉數自保證金內扣除,使用單位不得提出 異議。 (五) 不得在本廣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 、打樁或其他具有毀損之行為。 (六) 使用本廣場辦理表演活動及從事滑板、舞蹈等休閒活動時間以不 超過晚間十時為原則,若違反規定,本所得依規定勸導或通知治 安機關取締。
  • 十二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立即停止其繼續使用本場地或 沒收保證金,其所繳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使用本廣場: (一) 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擅將本所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二)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項目不符者。 (三)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四) 攀折花木、喧鬧滋事不聽制止者。 (五) 未經本所同意,私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活動內容有損及本廣場建築、設備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七) 未經核准有販售、廣告、募款等活動行為者。 (八)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十三 申請人或其申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 活動內容有違反國策、相關法令、公序良俗或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 活動係婚喪喜慶或其他足以影響周邊環境安寧之各類表演活動者 。 (三) 申請人使用本廣場曾有違約紀錄,情節嚴重者。 (四) 活動內容涉及與公益、藝文性質無關之營業行為、現金交易 (含 園遊券、點券及其他替代物品) 、設攤義賣之行為者。 (五) 現場活動內容涉及以煎、煮、炒、炸、蒸、烘烤等方式處理食物 者。 (六) 活動內容為重金屬等熱門音樂或其他高分貝音量節目者。
  •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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