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污水下水道建設效益,以改善生活環 境品質,對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到達地區之建築物原匯入地下室污水處理設 施無法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者,補助其將地面層以上衛生排水設備直接接 入污水下水道所需修改衛生排水管線系統之部分費用,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以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辦法補助對象,指本府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發布修正臺北市下水道用 戶排水設備標準前,建築物衛生排水設備,未預設切換裝置供地上層污水 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 之污水坑及管線切換系統者。
- 第 4 條本辦法之費用補助基準,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 ,計算該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 (得併計騎樓) 面積,分級補助。每 一建築物補助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且補助以一次為限。 前項分級補助基準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 第 5 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補助者,於施工前,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 案之管理委員會或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 關申請核定補助金額: 一 修改衛生排水設備補助申請書。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者,並應 檢附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簽章之名冊。 二 經所有權人會同其所委託合格承裝商或專業技師簽認之設計圖說。 三 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四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申請人共推之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其為區分 所有權人共推代表人者,並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代表授權書。 前項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代理 (含竣工查 驗申請領取補助費之權利) 委任書。 申請不符規定或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本府編列之年度補助經費預算用罄時,不予受理申請。
- 第 6 條修改衛生排水設備完成接入污水下水道後,應檢附同案下列文件,申請管 理機關辦理竣工查驗: 一 竣工資料卡。 二 衛生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切結書。 三 領款收據。
- 第 7 條管理機關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十五日內撥付補助費。
- 第 8 條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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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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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5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