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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兵替字第10130489000號函修正第2、3、9~1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突(偶)發事故 (件),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凡符合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第貳點、第參點及 本規定第四點之通報事項者,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均 應按規定通報。
  • 三、通報權責: (一)兵役局 1.負責役男集體輸送或自行報到至軍事基礎訓練單位、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至專 業訓練單位途中及家庭因素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事故(件)之處理 與連繫。 2.負責督導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及替代役中心役男事故(件)通報之處理,並彙 整運用。 3.替代役中心對住宿役男發生之事故(件),應向服勤單位、服勤處所及時聯繫 、通報。 (二)服勤單位 對單位內役男發生之事故(件),應依本規定第五點通報時效及第六點通報方式 之規定處理,並依時限向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署及兵役局通報。 (三)服勤處所 對單位內役男發生之事故(件),應向服勤單位反映及通報。
  • 四、通報事項: (一)重大事故--攜械逃亡、擅離職役、殺人、搶劫、強姦、暴行脅迫、影響治安、盜 賣財物、貪污、群毆、體罰凌虐成傷、不服長官督導指揮及影響領導 統御等事件。 (二)意外事件--工作或訓練失慎受傷、天然災害(雷擊、風災、水災、震災受害)、 車禍、灼(燙)傷、觸電、溺水、中毒、中暑及自裁等事件。 (三)一般違法、其他違規事件。
  • 五、通報時效: (一)十五分鐘以內通報: 1.攜械逃亡。 2.三人以上集體擅離職役。 3.殺人、搶劫、強姦或暴行脅迫等事件。 4.意外死亡事件。 5.影響治安事件。 (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報: 1.盜賣財物或貪污。 2.自裁已死亡。 3.群毆事件。 4.體罰凌虐成傷。 5.意外傷害事件。 (三)四十八小時以內通報: 1.二人以下擅離職役。 2.不服長官監督指揮影響領導統御事件。 3.自裁未死亡。 (四)三十日以內通報: 1.一般違法事件。 2.一般車禍事件。 3.其他違規事件。
  • 六、役男不明原因未至服勤單位服勤務者,服勤處所應與家長、住宿管理單位聯繫;逾二日 者,依前點規定通報;持續三日以上者,服勤單位應填具擅離職役通報;持續七日以上 者,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停止其權益。
  • 七、役男勤餘後未返回替代役中心者,替代役中心應主動向服勤處所或服勤單位聯繫,並持 續追蹤。
  • 八、通報方式: (一)電話通報,並製作電話紀錄。 (二)填具臺北市替代役役男發生事故(件)及時聯繫通報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 傳送。
  • 九、役男傷病住院者,服勤單位應填具臺北市替代役役男傷病住院慰問通報表傳真兵役局辦 理住院慰問。
  • 十、役男重大傷亡者,服勤單位應填具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通報表傳 真兵役局辦理及時慰問。
  • 十一、兵役局及服勤單位應建立聯繫通訊錄,以備緊急通聯之用。
  • 十二、本補充規定所需書表格式如下: (一)臺北市替代役役男發生事故(件)及時聯繫通報表。 (二)臺北市替代役役男發生事故(件)通報作業補充規定聯繫通訊錄。 (三)(單位全銜)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 (四)臺北市替代役役男傷病住院慰問通報表。 (五)臺北市現役官兵役男遭遇重大傷亡及時慰問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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