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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1-1001
全部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3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本市市法規之綜合審議及發布事項。 二 關於本市法規統一解釋及法律諮詢事項。 三 關於本市市法規之整理編印、資訊公開及市民法治教育協助事項。 四 關於本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爭議第二次 申訴處理及調解等業務。 五 關於本府各機關訴訟協助事項。 六 關於本府各機關所屬人員有關法制業務在職進修及訓練計畫配合擬訂 事項。 七 關於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八 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 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主任委員辭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臺 北市政府就所屬各局、處、會之高級職員派兼,或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其 中需半數以上具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 (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法令諮詢第一組:辦理民政、社政、警政、消防、地政、新聞、教育 、文化、交通、捷運 (公司) 、秘書、人事、政風、兵役、公訓中心 、原住民事務、客家事務等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二 法令諮詢第二組:辦理財政、主計、工務、建設、都市發展與計畫及 國民住宅、勞政、環保、衛生、自來水、翡翠水庫、捷運 (局) 等法 規之研擬、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三 法務行政組:辦理法令發布、議事、事務、出納、文書、資料保管、 檔案管理等事項及與不屬其他各組室業務之事項。 四 綜合企劃組:辦理本市法制規劃、本府法制人員在職進修及訓練規劃 、宣導與法規編印、一般行政法規研究、研究考核發展等事項。 五 消費者保護官室:關於本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爭議第二次申訴處理及調解等業務。
  •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組長、秘書、編審、消費者保護官、 分析師、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會每二星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無法出 席時,則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 10 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意見, 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規資料。
  • 第 11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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