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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240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3 條
    本會設下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室: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及研 究分析事項。 二 研究發展組: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及市民參與等事項。 三 管制考核組:施政計畫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 服務精進組:服務品質提升及為民服務規劃考核等事項。 五 公文及圖資管理組:本府公文查詢檢核、監察院監察業務、政府出版 品管理、本會資訊業務、圖書管理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六 話務管理組:1999 市民熱線督導管理及提升話務服務品質等工作。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組長、研究員、秘書、視察、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研究員(簡任)。 六 主任。 七 組長。 八 秘書。 九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委員。 二 主任秘書。
  •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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