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 第 3 條本會設下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室:掌理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及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 ,研究分析事項。 二 第一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業務及本會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 第二組:掌理施政計畫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 第三組:掌理公文查詢、人民、法人、團體申請案件查催、稽核及為 民服務等事項。 五 第四組:掌理資料蒐集,整理運用及研考資料電子處理等事項。
- 第 4 條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主任、組長、研究員、視察、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秘書。 六 主任。 七 組長。 八 研究員。 九 會計員。 十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專家學者,辦理市政問題之研究,並得聘兼研究委 員若干人。
- 第 10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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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1001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