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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24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條條文及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兵調體檢科:全市役男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免役、禁役、緩徵、出 境及僑民服役管理等事項。 二 徵集勤務科:全市役男抽籤、徵集、常備兵提前退伍、替代役申請之 審核及兵役宣傳慰勞等事項。 三 權益編管科:全市現役人員與其家屬權益、軍墓管理、國民兵、替代 役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管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督導考核各區公所 役政業務之執行及其他兵役行政綜合事項。 四 替代役中心:全市替代役政策研擬、人力運用、服勤督考與役男生活 管理及生活輔導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輔導員、 分析師、技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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