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全市兵役管理、後備軍人編組管理及補充兵 (國民兵)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之管理、編組、運用、各級役政單位設置調整 之研議、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役政業務之執行及其他有關兵役行政綜合 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全市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及免役、禁役、緩徵及 妨害兵役之處理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全市現役軍人與替代役役男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 維護及有關留守業務。 四 第四科:掌理全市替代役役男甄選、抽籤、役額配賦之策劃、徵集及 停役、轉役、回役、免役、禁役、爭議處理、控案查處及妨害兵役之 處理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全市替代役人力運用、服勤督考及役男生活管理與生活 輔導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資訊、印信、檔案、庶務、出納、採購、研考及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察、專員、股長、輔 導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之下設軍人公墓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室主任。 六 管理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督察、專員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處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處 長 簡 任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二 秘 書 薦 任 一 科 長 薦 任 五 主 任 薦 任 一 督 察 薦 任 四 專 員 薦 任 二 股 長 薦 任 一三 輔 導 員 薦 任 四 分 析 師 薦 任 一 設 計 師 委任或薦任 一 管 理 師 委任或薦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二七 辦 事 員 委 任 九 書 記 委 任 二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四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二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一 合 計 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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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1001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92.04.24訂定)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