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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4235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兵調體檢科:掌理全市役男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免役、禁役、緩徵 、出境及僑民服役管理等事項。 二 徵集勤務科:掌理全市役男抽籤、徵集、常備兵提前退伍、替代役申 請、審核及兵役宣傳慰勞等事項。 三 權益編管科:掌理全市現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軍墓管理、國民兵、 替代役備役役男與後備軍人管理、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役政業務之執行 及其他兵役行政綜合事項。 四 替代役中心:掌理全市替代役政策研擬、人力運用、服勤督考及役男 生活管理與生活輔導事項。 五 秘書室:掌理資訊、文書、檔案、研考、法制、新聞、採購、事務管 理及非役政類之綜合業務。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輔導員、 分析師、技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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