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規 劃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權益及處理族群關係 之相關事項並促進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權益等事項。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 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表 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 第 4 條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原住民之政策訂定、權益保障、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 硬體設施之規劃籌建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 教育文化組: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教育發展、語言保存、藝術體 育及其他人才培育等事項。 三 經濟建設組: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創業貸款、文化產業通路 之開發、公營市場攤位轉介登記及其他經濟產業發展相關輔導等事項 。 四 社會福利組: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與老人福 利保障、婦女與青少年權益維護、住宅政策規劃與執行及原住民社會 團體之輔助與指導等事項。
- 第 5 條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6 條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秘書、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組 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任用資格原住民。
- 第 7 條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8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主任秘書。 二 專門委員。
- 第 11 條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四 組長。 五 秘書。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 第 12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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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381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