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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安全檢查科:掌理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冊 之建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壩與 附屬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 水庫操作科:掌理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原水之供應,翡翠電廠之營 運,水文、水質、水庫淤積等資料之觀測、調查與分析及洪水期間與 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 三 經營管理科:掌理水庫及水庫區之經營管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改善與 其工務行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典守、研考、公共關係、財產管理、事務管 理、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局設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負責督導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 ,及於洪水期間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其人員由本局員額中派充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應業務上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四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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