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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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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78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出版業、錄影節目帶業、電影片映演業之登記、輔導、 管理業務及有線電視業之輔導管理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政令政策與特定事項宣傳及協助辦理重要慶典活動等事 項。 三 第三科:掌理市政宣導書刊之編撰、發行及保管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市政新聞發布,記者會之舉行及新聞界之聯繫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市政宣導資料蒐集及市政資料館之規劃展示、維護管理 及媒體放映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資訊、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及 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專員、編審、股長、技 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之下設臺北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處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處 長 簡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秘 書 薦 任
    科 長 薦 任
    主 任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編 審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一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二九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技 佐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合 計 七八
    備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所列秘書、專員、科員等職稱 中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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