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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58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建築科:本市道路橋梁及相關設施等工程規劃業務,綜合企劃及 工程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道路、橋梁、隧道與公共建築等 相關工程之監辦及督導考核。 二、水利科:河川工程、河川管理、雨水下水道與污水下水道等工程業務 之督導暨水利工程規劃及災害搶救之綜合業務。 三、公園大地科:公園、路燈與山坡地水土保持等相關工程業務之規劃及 督導,本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等業 務。 四、採購管理科:本府公共工程、財務、勞務採購制度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及相關業務督導、稽核。 五、品管及職安科:工程材料檢驗、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本局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並協助各單位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道路挖掘管理中心:本市道路挖掘暨路面修復工程之規劃、設計與施 工管理、管線機關(構)管線與附屬設施物之施工管理,管線圖資資 料庫建置更新管理維護業務及臺北市道路基金統籌運用辦理路面修復 相關工程規劃等事項。 七、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代辦公共工程、勞務、財物採購之招標、決標程 序與採購之研議、核准、監辦、督導、諮詢等事項及本府各機關採購 人員之採購專業實習訓練。 八、資訊室:工務資訊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訓 練及督導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設計 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因規劃、維護管理、督導等工程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 ,所需人員在本局總員額內調兼。
  •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視察、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及會 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10 條
    本局設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程 處及大地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1 條
    本局為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2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4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 第 15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6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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