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產業發展策略規劃與分析、綜合管考業務、研究發展、 推動為民服務、法制業務、動員防災及坡地管理行政督導等事項。 二 工商服務科:工業登記與管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商業行政業務及 中小企業輔導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三 公用事業科: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水電承裝業之管理、瓦斯裝管技 工考驗、地下水及溫泉資源管理、取供事業及市場管理業務之行政督 導等事項。 四 農業發展科:農、漁事業、農民團體輔導、農業推廣、農地管理、農 業資材管理、社區綠化及動物保護行政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五 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本市科技產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與推動、科技園區 廠商服務事項及獎勵投資招商等事項。 六 資訊室:業務資訊化作業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及管理維護 與督導等事項。 七 秘書室: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分 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之下設大地工程處、市場處、商業處及動物保護處,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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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1001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102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