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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2617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勞資關係科:工會輔導、勞工福利、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勞健保之 補助等事項。 二 勞動基準科:勞動條件檢查、勞資爭議處理、大量解雇勞工保護、勞 工權益基金、勞動條件及勞資爭議之處分等事項。 三 職業安全衛生科:勞工安全衛生與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及處 分等事項。 四 就業安全科:就業歧視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推展審議、就業服務促進 、就業保險及職業訓練推展等事項。 五 勞動教育文化科:勞工教育補助及稽查、教學計畫之擬訂與實施、提 供勞工教育資訊、輔導企業與民間辦理勞工教育及文康休閒活動之推 廣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分 析師、檢查員、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處、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職能發展學院,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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