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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認定、勞工安全衛 生、外勞及仲介機構管理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一般勞工、特定對象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開發、就 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資訊管理、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 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 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下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中心、勞工教育中心;其 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局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 第 12 條
    本局各科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
    現 稱 管 等 員額 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秘 書 薦 任
    技 正 薦 任
    科 長 薦 任
    視 察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輔 導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分 析 師 薦 任
    管 理 師 委任或薦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二八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內一人專辦勞工調查、統計及分 析等事項
    辦 事 員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八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科 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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