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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212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本市勞工行政業務,並以改善勞 資關係、促進性別工作權平等、維護勞工權益及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為宗 旨。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工會輔導、勞工福利、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勞健保之 補助等事項。 二、勞動基準科:勞動條件、勞資爭議、勞工權益基金、勞工安全衛生、 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等事項。 三、就業安全科:就業歧視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推展審議、就業服務促進 、就業保險及職業訓練推展等事項。 四、身障就業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就業服務、職業重建、職業 訓練、定額進用、創業補助及庇護工場管理等事項。 五、外勞事務科:仲介外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與查察及外籍勞工 生活管理與輔導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處、職業訓練中心及勞工教育中心,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其所需工作人員,在 本局總員額內分配之。
  • 第 13 條
    本局各科、室掌理事項涉及附屬機關職掌者,其業務分工由本局另定之。
  •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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