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場、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科:永續發展之規劃管理、綜合業務、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 監督、環境教育、資訊系統規劃管理應用及管制考核等事項。 二 氣候變遷管理科:節能減碳與低碳城市規劃管理、溫室氣體減量規劃 管制、氣候變遷調適規劃管理及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事務等事項。 三 空污噪音防制科:環境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 光害管制、輻射建築物善後處理及非游離輻射防護等事項。四水質病 媒管制科:水污染防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消毒、病媒管 制、毒性化學物質與環境衛生用藥及飲用水管理等事項。 五 環境清潔管理科:環境清潔維護、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清理、垃圾及回 收物收集與清運、災後環境復原、環境衛生管理、清潔隊分隊部及停 車場興(整)建工程、執行、清潔用具及機具規劃、購置、管理等事 項。 六 廢棄物處理管理科:廢棄物處理設施工程規劃、興建、營運督導、廢 棄物處理回饋、垃圾清理收費規劃、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及 事業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七 資源循環管理科:資源循環城市規劃、廢棄物源頭減量管理、資源回 收規劃管理、公共廁所及流動廁所管理、專用垃圾袋管理等事項。 八 職業安全管理科:職業安全衛生規劃、員工與車輛機具職業安全衛生 之訓練及管理等事項。 九 環境檢驗中心:空氣污染、水污染、地下水污染監測、廢棄物、飲用 水與其他環境品質檢驗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 廢棄物處理場:復育公園與回饋設施管理及廢棄物分類、處理與再利 用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場長、技正、秘書、視察、專 員、股長、隊長、分隊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 記。
- 第 5 條本局設區清潔隊,辦理各區垃圾收集、資源回收與清運、雨水下水道與側 溝清理、環境清潔維護及清潔車管理保修等執行事項。 本局設公廁管理隊,辦理列管公共廁所與流動廁所清潔、巡檢及管理等事 項。 本局設資源回收隊,辦理資源回收物處理等事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需員額在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 第 6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設環保稽查大隊及垃圾焚化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場長。 六 主任。 七 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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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758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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