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各科、室,分掌左列事項: 一 第一科:空氣污染防治、噪音及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 第二科: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環境消毒、病媒管制、毒性物質管 制、環境衛生用藥及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之管理等事項。 三 第三科:垃圾貯存、收集與清運、雨水下水道與測溝清理、機具規劃 購置、管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項。 四 第四科:廢棄物處理、興建垃圾掩埋場 (焚化廠) 之土地取得與工程 之規劃、評估、設計、發包、施工、運轉及督導等事項。 五 第五科:水肥清運處理、公廁興建管理、違章飼養家禽家畜之取締及 野犬捕捉等事項。 六 第六科:勤務執行督導、教育訓練、衛生稽查、糾紛處理及清潔車輛 肇事之處理等事項。 七 技術室:環境品質監測、檢驗分析、研究發展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八 總務室:文書、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 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雇員。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區清潔隊、水肥處理隊、修車廠、垃圾衛生掩埋場,其員額編制均 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 9 條本局設衛生稽查大隊、垃圾焚化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衛生稽查大隊大隊長。 七 垃圾焚化廠廠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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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