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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構) 及人員,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組織編制、分層負責、綜合性人事規章,人事人員、聘 (僱) 用人員、工友等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身心障礙人員進用 、志 (義) 工服務、人才儲備、暑期工讀及其有關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考核、獎懲、考績 (成) 、保障、服務、出國、訓練進 修及其有關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休閒活動及其有關事 項。 五 資訊室:掌理人事資訊系統之規劃、發展、推動、管理、維護、訓練 、電腦設備、人事資料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法制、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 、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分 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下設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幹事。 五 專門委員。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會計員。 九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副處長 簡任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秘書室、資訊室
    視察 薦任
    專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分析師 薦任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四
    助理管理師 委任
    助理設計師 委任
    助理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合 計 一三八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 、科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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