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構) 及人員,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組織編制、分層負責、綜合性人事規章,人事人員、聘 (僱) 用人員、工友等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考試分發、任免、遷調、職務歸系、身心障礙人員進用 、志 (義) 工服務、人才儲備、暑期工讀及其有關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考核、獎懲、考績 (成) 、保障、服務、出國、訓練進 修及其有關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休閒活動及其有關事 項。 五 資訊室:掌理人事資訊系統之規劃、發展、推動、管理、維護、訓練 、電腦設備、人事資料管理及其有關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法制、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 、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分 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下設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集臨時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幹事。 五 專門委員。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會計員。 九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編制表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專員 、科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一 副處長 簡任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一 秘書 薦任 一 科長 薦任 四 主任 薦任 二 秘書室、資訊室 視察 薦任 一 專員 薦任 五 股長 薦任 九 分析師 薦任 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四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二 助理設計師 委任 二 助理員 委任 四 書記 委任 五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一 合 計 一三八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1-1001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