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本市地方單位預算及追加減預算案之審核、總預算與追 加減預算案之彙編、監督單位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執行、預算綜合業 務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本市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之審核及其綜計表之彙編、特 別預算及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監督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追加 減預算之執行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本市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發布等 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本市經濟統計之調查、彙整、分析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本市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 之查核、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及特別決算之編造、總會計制 度及單位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等 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施政綱要、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務、出納、 文書及檔案之管理、研考、法制及不屬其他科室等綜合業務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 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之下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副處長 簡任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秘書 薦任
    視察 薦任
    專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一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五六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二九 內五人俟留用雇員出 缺後改置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 制計給)
    書記 委任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 置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書記 委任
    合 計 一三八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 現職雇員六人 (含政風室一人) 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