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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民二字第09200613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各里鄰公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得支用之項目如下: (一) 里鄰幹部出席里內基層會議之出席費。 (二) 志義工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三) 志義工保險費。 (四) 志義工物品及材料費。 (五) 志義工點心費。 (六) 志義工參訪費。 (七) 專業服務費、講師鐘點費及委託技術服務費。 前項所稱志義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或「志願服務法」第三條 第二款之志願服務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 限。
  • 三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 里辦公處應按季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 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申請,審核通過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 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 里辦公處應按季將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四) 會計年度終了,里辦公處應將經費使用情形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 及里辦公處網站。
  • 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相關預算支應。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金額,以該里現有鄰數,按每鄰每月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由區公所統一管理。
  • 五 區公所應按季彙整各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並 得視情形抽查之。
  • 六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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