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8-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105875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對於市民住宅協助與照顧、整合住宅事務資源與事 權等事宜之協調推動與諮詢,特設臺北市住宅事務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確定住宅政策綱領與協調住宅事務。 (二)研訂住宅專責組織與檢討相關法規。 (三)其他協調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召集人一人,由白副市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國民住宅處處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本府人事處處長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因本職異動,其委員身分自動喪失,由召 集人另聘(派)之。
  • 四、本會由本府國民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辦理相關幕僚工作。
  • 五、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或指定副召集人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另視實際需要,得由副召集人召集有關機關舉行專案工作會議,並得邀請本府有關機關 或學者專家、社會相關人士或團體代表參與會議。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報市長核定後, 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機關據以辦理。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交通費;本會邀請之學者專家、社會相關人 士或團體代表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國宅處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