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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026380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特依據本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 第五點規定,設性騷擾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制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協助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委託辨理業務之民營機構或團體訂定防制性騷擾規定 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四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任: (一)本府人事處、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法規委員會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七人。 (三)本府員工代表二人,由本府各級機關及區公所推廌非主管且具兩性平權意識者, 由市長圈選。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一。
  • 四、本委員會正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人事處擔任委員之代表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置幹事五人,由本府人事處及社會局派員兼任。
  •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之續聘以三分之二以上續聘為 原則,有特殊情況得全部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出席費。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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