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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一字第0920102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 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以下簡稱 設置要點) 第二十三點訂定之。
  • 二 工程標案其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遴選查核委員為三人,未達查 核金額者遴選查核委員二人,查核小組個案工作人員為一人,但臺北 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 得視工程規模及 施工項目酌予調整員額。
  • 三 年度查核計晝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訂定,並依程序簽報陳核,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工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 考會) 網站工程管理系統之十一月八日更新尚未完工之工程標案及 本府各機關提報本府列管及下年度預定新增之工程標案彙總後,依 設置要點第十一點有關查核件數之規定辦理。 (二) 府內及外聘查核委員名單資料庫。 (三) 年度查核預算經費:依前二款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查核委員、工 作人員等人數編列相關費用。
  • 四 查核作業應依附表一查核作業流程辦理。 查核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工作人員依核定之年度查核計畫,逐月排定查核標案,並依工程特 性辦理遴選查核委員作業,報請工務局核可後函請受查機關配合辦 理。 (二) 工作人員聯絡工程主辦機關請其至工務局網站 (政府採購法資訊/ 工程品質查證業務) 下載列印自主評量表,於查核前三日將自主評 量表之基本資料表 (第一頁) 回傳至工作人員電子信箱。若查核標 案已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初驗,則取銷該標案之查核。 (三) 工程主辦機關應先行實施自主評量並填妥自主評量表,於查核當日 交予工作人員。 (四) 查核委員及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指定時間前往工務局材料試驗室 (地 址: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六十三之一號) 集合,並由工程主辦機關 提供交通工具載送相關人員前往工地現場。
  • 五 查核實施步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查核委員應召開查核會議,由查核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 (二) 查核前會議:查核前會議討論事項為查核任務分配、工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承商人員進行施工概況品質管理制度簡報。 (三) 查核作業實施:依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四) 查核後會議:查核完成並經委員交換意見後,應由查核會議主持人 召集工程主辦機關、監造、承商等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將查核結 果之優、缺點、矯正改善建議及期限等事項,進行總結報告及檢討 ,將查核紀錄表交工作人員彙整。
  • 六 工程主辦機關就查核結果須參考附表二查核缺失標準表辦理,並依設 置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檢討辦理缺失情節重大之處理作業。
  • 七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並依下列方式將改善完成情 形,函復查核小組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研考會。 (一) 品質管理制度缺失:檢附改善後之文件、紀錄。 (二) 施工品質缺失: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之相同角度、背景拍 攝之數位或彩色照片。 (三) 材料設備不合格:檢附相關証明、文件、照片等資料文件。 (四) 施工進度落後: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 (趕工計畫、修正施 工預定進度表) 。 前項缺失處理情形及資料文件,查核小組得予列管追蹤並隨時派員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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