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國民中學學生 (以下簡稱學生) 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 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 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 第 3 條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 如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 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 第 4 條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 ,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 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 ;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 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 ,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 第 5 條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 第 6 條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 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 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 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 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三 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 其他方式。
- 第 7 條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 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 評及家長意見辦理。
- 第 8 條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 度、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戊 五等第方式記錄。 前項等第轉換之標準,於學習領域之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選擇 下列標準轉換之;於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依標準參照評量標準轉換之 :
等第 標準參照評量標準 常模參照評量標準 對 照 標 準 差 甲 八十五分以上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 優異,高於能力指 標或一般標準甚多 1.5 δ以上 乙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 十五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 良好,較諸能力指 標或一般標準略佳 .5δ以上未滿 1.5δ 丙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 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 符合能力指標或一 般標準 -.5 δ以上未滿.5δ 丁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 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 尚能符合、通過能 力指標或一般標準 -1.5δ以上未滿.5δ 戊 未滿六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 未通過能力指標或 一般標準之要求 -1.5 δ以下 - 第 9 條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 語文。 二 數學。 三 社會。 四 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 健康與體育。 六 藝術與人文。 七 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併入前項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 第 10 條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 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於每學期初公布之。 二 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其方式由教師 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訂定。 三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第 11 條前條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得依 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 二 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 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三 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合教學進度,每領域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 則;每天考試領域以不超過兩領域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得彈性調 整,每天以不超過三領域為原則。 前條第三款平時評量之領域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 公布。
- 第 12 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出席情形。 二 獎懲。 三 日常行為表現。 四 團體活動表現。 五 公共服務。 六 校外特殊表現。 七 其他。
- 第 13 條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 別予以加減;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 一 依學生出席情形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二)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 (三)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 (四) 曠課者,每滿二節減一分。 (五) 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學校規定應出席之活動,無故缺席者, 每滿四次減一分。 (六) 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二 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 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 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 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 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 記小過者,第一次及第二次各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 (六) 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三 依日常行為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及個 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酌班級同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 ,但以五分為限。 四 依團體活動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 、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表現予以加減,但以五分 為限。 五 依服務學習表現情形予以加分之標準,由導師依據各校推動公共服務 教育之相關規定,考查學生公共服務表現予以加分,但以五分為限。 六 依校外特殊表現優異予以加分,但最高以十分為限。
- 第 14 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 第 15 條學校應依各校規定訂定獎懲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 第 16 條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應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 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 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 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 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 第 17 條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學 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應進行專 案輔導。
- 第 18 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 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另定之 。
- 第 19 條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 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
- 第 20 條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審查第十三條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 會議通過。
- 第 21 條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一 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丁等以上者,或九年 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丁等以上者。 二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每學期均在丁等以上或九年級第二學期在丁等以 上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修業期滿,成績不符前項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一款之標準,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准延 長修業年限一年。
- 第 22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 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目的之用。
- 第 23 條為因應學校本位及實際需要,學校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得訂定補充規定。
- 第 24 條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 。 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教育局得另定補充規定。
- 第 25 條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教育局另定之。
- 第 26 條依實施時程,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由教育局另定 之。
- 第 2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