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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地字第112302124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一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依違規面積大 小,處以罰鍰,其罰鍰標準詳如罰鍰分級表。 (附表一) (附表一):罰鍰分級表
    罰鍰分級 違規面積 (平方公尺) 罰鍰金額 (新台幣/元)
    第一級 五○○以下(含) 六萬元
    第二級 五○一至一○○○ 八萬元
    第三級 一○○一至二○○○ 十萬元
    第四級 二○○一至三○○○ 十五萬元
    第五級 三○○一至四○○○ 二十萬元
    第六級 四○○一以上 三十萬元
  • 二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 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其罰鍰則依前次罰鍰標準逐次昇級提 高。詳如「臺北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一。 (附表二) (附表二):臺北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 單位:違規面積:平方公尺/罰鍰金額:元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五○○以 下 (含 ) 六萬 八萬 十萬 十五萬 二十萬 三十萬
    五○一至 一○○○ 八萬 十萬 十五萬 二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一○○一 至二○○ ○ 十萬 十五萬 二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二○○一 至三○○ ○ 十五萬 二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一 至四○○ ○ 二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四○○一 以上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三十萬
  • 三 案情特殊者,得專案簽報局長核可後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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