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處分依據:依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 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 處分原則: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依違規面積之大小處以罰鍰:違反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無法以面積大小來分級,應以實際情況依案情嚴重性處分 。以上罰鍰標準詳如附表一、罰鍰分級表。 附表一 罰鍰分級表第九條 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線施工:一、興修水庫、道 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 及林業經營者為限。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 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 人不得拒絕。 第三四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警 察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該主管機關及鄰接之 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前項許可為引火行為時,應預為 防火之設備。 第三六條 鐵道通過森林區或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煙設備; 設於森林保護區附近之工廠,亦同。 第四五條 (第一項) 凡找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 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 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 管機定之。
罰鍰分級 違規面積 (平方公尺) 罰鍰金額 (新台幣 /元) 第一級 五○○以下 (含) 十二萬元 第二級 五○一至一○○○ (含) 十六萬元 第三級 一○○一至二○○○ (含) 二十萬元 第四級 二○○一至三○○○ (含) 三十萬元 第五級 三○○一至四○○○ (含) 四十萬元 第六級 四○○一以上至五○○○ (含) 六十萬元 - 二 處分依據:依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1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 十三條之規定者。 2 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 期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 3 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 4 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 者。 5 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 處分原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依 規定面積之大小處以罰鍰;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依前違規面積之大小處以加重 1/2 罰鍰;違反第十八 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 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者,無法以面積大小來分級,應以 實際情況依案情嚴重性處分。以上罰鍰標準詳如附表二, 罰鍰分級表。 附表二:罰鍰分級表
罰 鍰 分 級 違規面積 (平方公尺) 罰鍰金額 (新台幣) 加重 1/2 罰鍰金額 ( 新台幣) 第 一 級 五○○以下 (含) 六萬元 九萬元 第 二 級 五○一至一○○○以下 (含) 八萬元 十二萬元 第 三 級 一○○一至二○○○以下 (含) 十萬元 十五萬元 第 四 級 二○○一至三○○○以下 (含) 十五萬元 二十二萬五 千元 第 五 級 三○○一至四○○○以下 (含) 二十萬元 三十萬元 第 六 級 四○○一以上 三十萬元 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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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2
臺北市違反森林法案件罰鍰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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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90)府建四字第90007549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