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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6605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在臺北市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未制定前,為導正臺北市市民、公益團體、公、私法人、 機關 (構) 以張貼方式將廣告張貼於廣告板 (欄) ,以維護市容整潔美觀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張貼廣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張貼廣告板 (欄) 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檢具設置場所之所有權人 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向本局申請許可後辦理。 一 設於建築物一樓側牆、前後圍牆非門窗位置之牆面、店面門面、柱子 或騎樓靠街邊柱子之內側牆面,並固定於既有牆 (柱) 面上且不妨礙 公共安全者。 二 廣告板 (欄) 之造型及底色,應與背景建築物、牆面或其他景色相容 。如使用相近色系或透明材質之底板時,最大規格上限不得超過一百 二十公分乘二百四十公分,厚度不超過十公分且邊緣作成弦弧形,並 劃出欄位 (格子) ,且其設置顏色、型式及固定方式,已依鄰近之社 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里鄰辦公處及本府有關單位函告 之意見修正調整。
  • 第 4 條
    張貼廣告板 (欄) 設置原則如下: 一 張貼廣告板 (欄) 之總量管制,以各行政里為單位,每里得設置十個 ,必要時,本局得公告調整之。 二 張貼廣告板 (欄) 應劃分整齊之區格,以黏貼、插置或磁吸之小張廣 告方式張貼,格式應一致。 三 同一地點所設置之廣告板 (欄) ,至少應保留四分之一欄位,開放予 附近居民作為租售房屋、聘僱保母、守望相助等廣告使用。 四 張貼廣告板 (欄) 設置之高度,其上沿應低於距地面三公尺以下,下 沿高於距地面一公尺以上。
  • 第 5 條
    張貼廣告板 (欄) 設置者,應依下列方式管理: 一 應標示設置者名稱、地址、電話、本局備查字號、申請張貼方式及紙 張大小之規格。 二 張貼廣告時,應交由設置者代為張貼,並加蓋設置者章戳,以供識別 。 三 應隨時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安全,無破損、飄動、褪色、塗鴉或將廣告 張貼於區格外之情形。 四 張貼廣告板 (欄) 除免費提供者外,得酌收管理維護費用,其張貼期 限屆滿者,由設置者負責清理。 五 廣告板 (欄) 停止使用時,或設置許可經撤銷者,由設置者負責自行 拆除,並向本局當地區清潔隊報備。逾期不為拆除時,由本局代為拆 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第 6 條
    廣告板 (欄) 設置者管理不善或未依規定張貼廣告者,視為違法張貼廣告 ,本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 罰外,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
  • 第 7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廢棄物清理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等法律規定處罰要件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
  •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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