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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02881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道路交通安 全與暢通,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執行。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本府管理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大貨車,指總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本辦法所稱大客車,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 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 第 5 條
    大貨車及大客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市區道路。但停放於主管機關劃設之大型 車停放車輛線處所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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