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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02881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農村建設及 農地管理,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設置臺北市 農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市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提供資金協助本府建設局、本市各區公所、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 會,從事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支出。 二 辦理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支出。 三 農業推廣、農民教育等計畫執行支出。 四 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金支出。 五 農業天然災害補償金、植物防疫、檢疫及銷毀費用支出。 六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 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 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八 其他有關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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