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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0)北市稽企乙字第100362372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為建立主動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本處災害減免 勘查服務小組」,由副處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企劃服 務科、財產稅科、機會稅科科長及各分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里辦公 處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 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 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加強 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之房屋,及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 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第 4 款規 定,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 30 日停徵 1 個月房屋 稅,不足 30 日者以 30 日計。 3.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 40 日(9 月 22 日)提出申請;特殊 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三)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查 定,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 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 151cc 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 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 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 1 日。 2.汽車及 151cc 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 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 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 2 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 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 證明(第 2 款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 三、宣導方式 (一)由企劃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宣導災 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加強稅務行銷。 (二)分處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處分送,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 件,積極處理民眾疑難問題。
  • 四、報表編製 各分處應於災害發生後 1 週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 失減免或緩徵稅捐統計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企劃服務科為掌握稅 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隨時請各相關單位提供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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