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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稽機甲字第091604514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為建立主動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本處災害減免 勘查服務小組」,由副處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工商稅 科、財產稅科、機會稅科、服務科科長及各分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監理處、里辦公室等 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由相關單位派 員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加強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營業稅 1.屬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 、損壞、毀滅等情事,經報請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 予認定。本處所屬各分處營業稅稽查人員或指定人員均應積極主 動輔導營業人辦理災害申報事宜。 2.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營業稅之查定,由稽 查人員或指定人員實地勘查,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其實際營業天數計 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營業稅。 (二)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之房屋,及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免徵 、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 ,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三)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全免地價稅。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查定 ,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 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五)使用牌照稅 1.汽、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 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 之前一日。 2.汽、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 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二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 里辦公室、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 明(第二款者並應加附修車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六個月 內,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 三、宣導方式 (一)由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宣導災害減 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加強稅務行銷。 (二)分處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室分送, 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 件,積極處理民眾疑難問題。
  • 四、報表編製 (一)各分處、牌照稅股應於災害發生後一週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辦理災害損失減免或緩徵稅捐統計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後,交機 會稅科據以陳報處長;惟為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隨 時請各相關單位提供報表。 (二)機會稅科應於災害發生後四十五日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災害損失減免或緩徵稅捐統計表」一式二份,送財政部賦稅署、統 計處。
  • 五、本要點陳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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