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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三字第09232868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正式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妥適規劃學 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一、二年級 22-24 節、三、四年級28-31 節、五、六年級年級30-33 節,合理適當分配各年級學習 領域之學習節數。
  • 三、各校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並依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 四、各校每日上午安排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導師時間應以平均分配為原則並 於每日辦理,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 五、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之重要,每日八時三十分以前以安 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為原則。
  • 六、各校於每學期開學日、辦理學生定期評量、畢業考,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 七、各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學校日或全校性社區互動教學活動,可於一週內辦理全校 師生補休半天(全天),行政單位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 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 八、各校若有特殊考量須於八時三十分前安排正式課程,應專案報局核備後始得實施。
  • 九、各校各年級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年段學生分批放學 ,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 十、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二學年度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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