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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0943319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妥適規劃學 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一、二年級 22-24節、三、四年級28-31節、五、六年級 30-33節,合理適當分配各年級學習領域之 學習節數。
  • 三、各校學生每節上課40分鐘,並依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 四、各校每日上午安排4節正式課程,下午3節正式課程,導師時間應以平均分配為原則並於 每日辦理,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 五、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之重要,每日 8時30分以前以安排 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為原則。
  •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及畢業考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 七、各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訂於每 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且應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 校得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休半天(全天),行政單位除應報本局備查,亦須以書面 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 八、各校若有特殊考量須於8時30分前安排正式課程,應專案報局核備後始得實施。
  • 九、各校各年級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年段學生分批放學 ,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 十、本注意事項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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