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妥適規劃 學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一、二年級 二十二至二十四節、三、四年級二十八至三十一節、五、六年級三十至三十三節,合理 適當分配各年級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
- 三、各校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並依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 四、各校每日以安排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導師時間應以平均分配 並於每日辦理為原則,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 五、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之重要,每日八時三十分以前以安 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為原則。
- 六、各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及畢業考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 七、各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明訂於 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 校得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休半天(全天),行政單位除應報本局備查,亦須以書面 通知家長,於補休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 八、各校依臺北市九十五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增加國語文學習節數實施計畫,得於每週擇一 日上午八時至八時四十分安排正式課程。各校如有其他特殊考量須於八時三十分前安排 正式課程,應專案報局核備後始得實施。
- 九、各校各年級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年段學生分批放學 ,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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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0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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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09536714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