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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國字第10533916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適規劃 學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學校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並依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 三、學校每日以安排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導師時間以平均分配於 每日辦理為原則,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 四、學校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促進健康體適能,上午八時三十 分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為原則。 學校應配合國民體育法推動 SH150計畫,依照臺北市中小學學生運動健康 150實施計畫 推行學生運動。
  • 五、學校於開學、學生定期評量及畢業考等上課日,應依平時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 六、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明訂於學 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一週 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全天),除應報本局備查,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 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 七、學校為加強國語文與英文能力,得於每週擇一日上午八時至八時四十分安排正式課程。 學校如有其他特殊考量須於八時三十分前安排正式課程,應專案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 。
  • 八、學校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各年級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年級學生分批放學 ,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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