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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金字第1113031968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富邦金控)之公股股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派任富邦金控董事(以下簡稱公股董事)之遴選、管理及考核, 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 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管理考核要點」辦理。
  • 三、公股董事遇有下列事項,涉及本府重大利益時,應於會商、議決或行 為前,就相關議題或行為加註意見,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其涉及 法令、合約之權利義務重大事項,財政局於簽核前,應簽會法務局: (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契約。 (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五)重大之人事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任或解任)。 (六)非辦理保證業務之對外保證要則之訂定及修改。 (七)重大之轉投資行為。 (八)解散或合併。 (九)富邦金控與公股董事個人或其他董事間有利益衝突之交易或行 為,或其他違反忠實義務之情事。 (十)其他涉及本府權益及富邦金控營運之重大事項。 (十一)以上各款之法定會議議程及紀錄。 公股董事應就前項簽核意見於會商或會議時提出主張,有臨時動議時 應提出有利於本府之主張,會後並應將會商或會議結論報財政局,並 由財政局報審計機關備查。
  • 四、公股董事應將涉及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之重大轉投資計畫,依下列事項 評估後,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 (一)投資目的。 (二)所營事業。 (三)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 (四)投資效益(含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 (五)風險分析。 (六)經營管理分析。 (七)對於本府及市民之影響。 (八)被投資事業不得以交叉持股為目的持有富邦金控之股票。
  • 五、涉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重大轉投資,富邦金控因故需轉讓被投資 事業部分或全部股權、轉投資目標無法達成,或被投資事業連續三年 虧損情況無法改變,或因情勢重大變更,富邦金控認為應予撤資或停 辦者,公股董事應將下列事項有關資料,交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 (一)原轉投資之目的。 (二)讓售股權之原因。 (三)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其投資效益分析。 (四)被投資事業目前資本總額、股東及其持股比率。 (五)讓售數額及方式。 (六)該讓售行為對本府及市民之影響。
  • 六、涉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之重大轉投資,除由公股董事交由財政局簽 報市長核定外,公股董事應要求富邦金控與被投資事業具有控制力之 股東簽訂認股協議書,而該協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對轉投資 行為妥為管理,以確保公股權益。但因轉投資之個別情形,經本府專 案核定免簽訂者,不在此限。 (一)每股價格或計算公式。 (二)認股協議書有效期間與當事人之聲明及保證。 (三)認股協議書效力之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 (四)認股協議書有效期間內,投資股權是否限制轉讓及其期間等。 (五)從事轉投資所營業務之競業禁止。 (六)富邦金控之董監事席次(人數及任期,包括有無正當理由之解 任程序)及其他管理權(如: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七)被投資事業不得以交叉持股為目的持有富邦金控之股票。 (八)保密事宜。 (九)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認股協議書的內容,其性質得納入被投資事業之章程者,應納入 其章程中規範之。
  • 七、本府指定公股董事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人應就第三點至前點事項, 負責聯繫及彙整其他公股董事意見後交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再將 核定事項轉知其他公股董事。 公股董事應就第三點至前點事項適時向本府簡報。
  • 八、兼任公股董事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所規定兼職酬勞部分,應繳回 市庫。
  • 九、公股董事違反有關法令或本要點之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本府依職務指派推薦予富邦金控擔任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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