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管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之公股股權,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富邦金控之公股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董事、監察人之遴派、解職,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股權代表選派要點 」辦理,於遴派時,並應於遴派文件上,載明應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暨本府其他規定 之義務。
- 四、董事、監察人之考核,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派兼公民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董事 監察人考核要點」辦理。
- 五、本府依法遴派或指定之董事、監察人、股權代表(以下簡稱股權代表),遇有下列事項 涉及本府重大利益時,應於會商、議決或行為前,就相關議題或行為加註意見,由財政 局簽報市長核定,其涉及法令、合約之權利義務重大事項,財政局於簽核前,應簽會法 規委員會。 (一)各項法定會議議程及紀錄。 (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契約。 (四)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財務上之重大變更。 (六)重大之人事案(如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解任)。 (七)非辦理保證業務之對外保證要則之訂定及修改。 (八)重大之轉投資行為。 (九)解散合併。 (十)富邦金控與股權代表個人或其他董事、監察人間有利益衝突之交易或行為,或其 他違反忠實義務之情事。 (十一)其他涉及本府權益及富邦金控營運之重大事項。 股權代表應就前項簽核意見於會商或會議時提出主張,有臨時動議時應提出有利於本府 之主張,會後並應將會商或會議結論報財政局,並由財政局報審計機關備查。
- 六、股權代表應將轉投資計畫,依下列原則評估,交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 (一)投資目的。 (二)所營事業。 (三)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 (四)投資效益(含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 (五)風險分析。 (六)經營管理分析。 (七)對於本府及市民之影響。 (八)轉投資事業不得以持有投資於該公司之股票,相互交叉持股為主要轉投資目的。
- 七、轉投資事業因故需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轉投資事業其投資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三年 虧損情況無法改變,或因情勢重大變更,認為應予撤資或停辦者,股權代表應將下列事 項有關資料,交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 (一)原轉投資之目的。 (二)讓售股權之原因。 (三)轉投資事業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及其投資效益分析 (四)轉投資事業目前資本總額、股東及其持股比率。 (五)讓售數額及方式。 (六)該讓售行為對本府及市民之影響。
- 八、從事轉投資時,除由股權代表交由財政局簽報市長核定外,股權代表應要求富邦金控與 被投資事業具有控制力之股東簽訂認股協議書,而該協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對 轉投資行為妥為管理,以確保公股權益。但因轉投資之個別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免簽 訂者,不在此限。 (一)每股價格或計算公式。 (二)認股協議書有效期間與當事人之聲明及保證。 (三)認股協議書效力之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 (四)認股協議書有效期間內,投資股權是否限制轉讓及其期間等。 (五)從事轉投資所營業務之競業禁止。 (六)富邦金控之董監事席次(人數及任期,包括有無正當理由之解任程序)及其他管 理權(如: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七)承諾被投資事業非經本府同意,不購買富邦金控股票。 (八)保密事宜。 (九)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認股協議書的內容,其性質得納入轉投資事業之章程者,應納入其章程中規範之。
- 九、本府指定股權代表擔任最高職務者,除應就第五、六、七、八各點事項,負責聯繫其他 股權代表後交由財政局簽核,再將核示事項轉知其他股權代表外,並指定股權代表一人 就相關業務適時向本府簡報。但最高職務者如有怠於執行上開之義務時,其他股權代表 應個別或共同向本府陳報。
- 十、兼任公股董事、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所規定兼職酬勞部分,應繳回市庫。
- 十一、股權代表違反有關法令或本要點之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二、依本府與富邦金控簽訂之契約書第一條之約定,由本府建議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及監察人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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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三字第09201827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股股權管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股股權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