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公立中等學校校內教學與社會資源之聯 繫,擴充學生知識領域,以增進其見聞,充實生活內涵,以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九年 一貫課程綱要、高級中學課程標準、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及生活教育實施方案等訂定 本要點。
- 二、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如下: (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定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活動應周詳規劃,落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等公共 安全等相關因素,並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專業自主:校外教學應依各學習領域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設計校外教學 活動單元,以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與探索學習的目的。
- 三、校外教學實施類別如下: (一)教育旅行活動:於學生畢業前可辦理一次,高中、高職以不超過四天三夜,國中 以不超過三天二夜為原則。 (二)定期校外教學活動(小型教育旅行活動):各年級每學年得舉行一次至二次,每 次以不超過二天一夜為原則。 (三)學科領域校外教學活動:配合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得以班級組群或全年級之校 外教學活動方式辦理,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會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 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 四、學校校外教學活動應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戲、操作、體 驗或其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 五、校外教學地點的選擇,應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蹟、歷史文物、藝文科 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市政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或設施,並避免 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以確保師生之安全。
- 六、校外教學之費用由參加學生及自願參加家長付費參與,隨隊教師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學校 編列相關經費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政府採購法與會計程序,由學校辦 理採購並做為簽約主體,前列參加人員數量與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及合約中說明。經縣市 政府核定有案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得憑證酌予優待。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 備及招標業務工作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其經費以不超出總費用百分之十為原 則,且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 七、校外教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行前規劃 1.學校應於開學前將定期校外教學活動日程,列入學校行事曆按期實施。 2.學校應成立校外教學籌備小組,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 表等,負責策劃校外教學之日期、路線、食宿安排、教學活動設計等事宜。家 長會代表以不超過小組成員五分之一為原則。 3.籌備小組與設計教學單元教師,應事先瞭解校外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 教學資源、教學活動設計及食宿安排等。 4.校外教學之時間及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 環境衛生、公共安全、教學資源、傳染病流行之期間及地區等事項,以確保活 動安全無虞。 5.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應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妥適規劃,並遵守各旅遊地區 之規定,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進 入、命其離去之地區。 6.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以自願參加為 原則,並應取得家長同意,學校應主動告知與學生權益相關之資訊;未參加之 學生,學校應另行安排校內學習課程或其他適當學習活動,且事先與學生、家 長宣導說明。 7.參與人數若超過五百人或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分批分梯次規劃辦理;並得於寒 暑假或假日規劃辦理。 8.完成招標後,學校應會同廠商依契約做實地勘查,並做成會勘紀錄。 (二)行前準備 1.校外教學應有老師隨隊指導,隨隊老師以導師為優先,並得邀請家長會派代表 隨行。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 師照顧與指導學生。 2.學生校外教學保險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或班 級仍宜視活動地點及性質加保旅遊平安保險或意外險,隨隊工作人員應依公教 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 旅遊平安保險,其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3.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聯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協助。 4.校外教學活動前,相關人員應召開工作協調會,討論活動細節,協調分工合作 ,務求對整體行程之瞭解與掌控。對於康輔人員、志工或家長參與管教事宜, 仍應要求參照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 5.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了解教學內容、人員編組、攜帶物品與配合事項 。 6.事先對可能發生之各種狀況提出簡明的因應措施與安全管理規定。 (三)活動中 1.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車速及前後距離,各車應保持聯絡,遇有情況發生時,應 立即作適當處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2.領隊教師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安全,並確實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與安全。 3.領隊教師於到達目的地前,應告知學生當地環境情況,及注意有危險之事項。 開車及就寢前,均應確實點名清查人數。 4.活動中要求學生確實遵守規定,服從指揮,維護學校榮譽,並注意團體及自身 之安全。 5.舉辦校外教學,除了應事先瞭解活動地區當地醫療處所之概況外,並須備急救 藥品及商請廠商派醫護專業人員隨行。 6.活動中發生意外或災害事件,應立即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校安中心,以利掌握事件狀況並積極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四)活動後 1.活動結束後,教師應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活動中表現優良者,公開予以表 揚;表現欠佳之行為,應酌予檢討輔導。 2.彙整校外教學活動成果或相關資料,由承辦處室存查建檔,供日後辦理時參考 ,成為學校教學資源。 3.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並應做成紀錄,作為爾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參考。 4.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 八、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行經多彎陡峭山區應選 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年(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駕 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學校並應依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 約範本辦理租用合約手續。租車公司除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外,並應提交一年 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 九、學校應於出發前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營業大客車資訊專區確認承租之車輛符合安全規 範,查詢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之路段及時段,並遵守之。
- 十、學校應於出發當日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保險證明文件及安全設備等,檢查 合格並完成行前教育、逃生演練與安全宣導,始可出發(車輛安全檢查表如附件)。
- 十一、搭乘交通工具之乘坐人數,應遵守交通法令之規定,各車次師生應建立緊急連絡人名 冊留存學校。每車至少安排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聯絡與指揮、安全與秩序。 如有兩車以上時,應編成車隊、每車編號、粘貼號誌、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一名擔任 總領隊;五車以上者,另加二人分任總領隊、副總領隊。
- 十二、臺北市各私立中等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得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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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09635981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