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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10038169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3點 (原名稱:臺北市申請設置張掛旗幟布條公益性認定暫行作業方式;新名稱: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公益性認定作業方式)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處理市民申請許可於路燈桿上設置張掛旗幟公益性之認定,特 訂定本作業方式。
  • 二、申請許可張掛旗幟應為政府機關主辦或協辦之具有公益性質活動,且其活動內容應明確 並符合公益性。
  • 三、申請許可張掛旗幟,其活動內容公益性質不明確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全國性或全市性公會、協會、社會團體主辦之活動並具名申請,且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二)參與活動單位為開放所有成員會員或外界參加者,不得為單一廠商舉辦之活動。 (三)活動企畫內容具有公益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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