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工程承裝業管理,增進行政效能,特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一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第 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1005
臺北市政府工程承裝業行政委任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690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