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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839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 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客屬社團代表。 二、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三、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名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第 3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客家文化 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 交流等事項。 二、文教推廣組: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 儀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 團輔導等事項。 三、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秘書、專員、分析師、組員、助理員、辦 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8 條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本會設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秘書。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 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 第 12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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