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有關臺北巿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 第 3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如下:前項未例舉之使用項目,是否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有疑義 時,由主管機關依場所類別定義認定之 。
類 序 場所類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一 供集會、表演 、社交,且具 觀眾席及舞台 之場所。 戲 (劇) 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 育館 (場) 、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 堂 (場) 。 二 供娛樂消費之 場所。 視聽歌唱場所、觀光 (視聽) 理髮 (理容) 場所 、觀光 (視聽) 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公共浴 室 (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 般浴室業) 、舞廳、舞場、酒家、酒店 (備有服 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表歸屬酒吧業) 、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 錄影帶 (節目帶) 播映場所。 三 總樓地板面積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供商品 批發、展售或 商業交易,且 使用人替換頻 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 (超級市場、零售市場、 攤販集中場) 、展覽場 (館) 、量販店、批發場 所 (倉儲批發、一般批發、農產品批發) 、店舖 、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 四 供不特定人餐 飲之場所。 酒吧 (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 及總樓地板面積三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 咖啡館 (廳、店) (無服務生陪侍) 、飲茶 (茶 藝館) (無服務生陪侍) 。 五 供不特定人休 閒住宿之場所 。 觀光旅館、旅館業。 六 供低密度使用 人口運動休閒 之場所。 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 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 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 (三溫暖除外) 、室 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兒童及少年 服務機構、老人文康中心、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 、室內釣蝦 (魚) 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 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 七 供短期職業訓 練、各類補習 教育及課後輔 導之場所。 補習 (訓練) 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後托育 中心。 八 供醫療照護之 場所。 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老人長期照護 機構。 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 期照護機構。 九 供身心障礙者 教養、醫療、 復健、重建、 訓練、輔導、 服務之場所。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院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啟智 (聰、明) 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十 兒童及少年照 護之場所。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安 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 十 一 供特定人短期 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 。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下列場所:養護機構、安養 機構、服務機構。 十 二 供製造、分裝 、販賣、儲存 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之場所。 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販賣場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 (場) 。 加油 (氣) 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壓站。 十 三 其他 室內 (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 - 第 4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其要保人為建築物所有 權人或使用人。 要保人除有歇業之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
- 第 5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 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其屬室內 (含建物附設一 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其屬室內 (含建物 附設一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
-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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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4003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0605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