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 第 3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如下:前項未例舉之使用項目,是否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有疑 義時,由主管機關依場所類別定義認定之。
類 序 場所類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一 供集會、表演、社交 ,且具觀眾席及舞台 之場所。 戲 (劇) 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體育館 (場) 、音樂廳、文康中心、 社教館、集會堂 (場) 。 二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 視聽歌唱場所、觀光 (視聽) 理髮 (理容 ) 場所、觀光 (視聽) 按摩場所、三溫暖 場所、溫泉浴室、公共浴室 (即經濟部訂 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業 ) 、舞廳、舞場、酒家、酒店 (備有服務 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代碼表歸屬酒吧業) 、特種咖啡茶室、電 子遊戲場、錄影帶 (節目帶) 播映場所。 三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供商品 批發、展售或商業交 易,且使用人替換頻 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 (超級市場、零售 市場、攤販集中場) 、展覽場 (館) 、量 販店、批發場所 (倉儲批發、一般批發、 農產品批發) 、店舖、一般零售場所、日 常用品零售場所。 四 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 所。 酒吧 (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 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 及總 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美食街、 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 (廳、店) ( 無服務生陪侍) 、飲茶 (茶藝館) (無服 務生陪侍) 。 五 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 之場所。 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 六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 動休閒之場所。 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 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 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 (三溫暖除外) 、室內操練場、撞球場、 室內體育場所、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老 人文康中心、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 釣蝦 (魚) 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 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 七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 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 導之場所。 補習 (訓練) 班、文康機構、才藝班、課 後托育中心。 八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 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九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 醫療、復健、重建、 訓練、輔導、服務之 場所。 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 構 (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啟 智 (聰、明) 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 十 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 所。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 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 十 一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 場所。 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 招待所。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下列場所: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服務機構。 十 二 供製造、分裝、販賣 、儲存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 場所。 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 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 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 ( 場) 。 加油 (氣) 站、儲存石油廠庫、天然氣加 壓站。 十 三 其他 室內 (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 場。 - 第 4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要保人為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 要保人除有歇業之情形外,不得中途解除或終止保險契約。
- 第 5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其營業行為涉及電梯 使用者,應一併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 第 6 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 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屬第三條第一項類序一 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二、類序三及類序 五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其屬室內 (含建物附設一 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其屬室內 (含建物 附設一樓地面) 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其屬第三 條第一項類序一之電影院,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類序二 、類序三及類序五等消費場所,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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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4003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77674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