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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公字第09201402300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92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市民參與地方建設,認捐本市路 燈電費,以促進本市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認捐路燈電費,所需書表由本處提供。
  • 三、認捐期間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為原則,期滿得重新申請。 認捐路燈依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之,由認捐者指定,如認捐 者未指定者,由本處指定,但已有人認捐者,不得重複認捐。
  • 四、認捐費用每年每支路燈在二五0瓦以下為新臺幣壹仟元、逾二五0瓦 燈為新臺幣貳仟元,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費用。
  • 五、認捐者將費用繳交本處,由本處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捐者依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 六、認捐後由本處徵詢認捐者意願,按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 桿上製作標示牌,記載認捐者名稱懸掛於路燈桿上,以表彰其熱心公 益。
  • 七、認捐績優者每年本處得報請本府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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