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設立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聘請 府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府外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聘 (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 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應用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關於本市災害調查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五)關於本市災區復建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六)其他本市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分為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體系組、資訊組及醫衛組 等小組,各組置召集人一人,均由各組委員互推之。 小組討論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討論會議;會議由各組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就各組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小組討論會議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小組討論會議建議事項,得視需要提請本會會議再行審議。
- 六、本會事務,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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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5
臺北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1132000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