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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8)北市稽企甲字第0983196030號函廢止
  • 一、為保障納稅義務人及本處員工權益、維護本處財產設備安全並確保稽徵業務順利推動, 建立預防及迅速反應、正確處理危機事件之作業機制,減少因危機事件所造成之社會成 本,避免損害政府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如左: (一)納稅義務人、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因不服稅務法規、稽徵程序或稅捐處分, 以個人或集體之行為,干預本處業務正常運作或影響本處形象者。 (二)因人為故意或過失,造成本處財產、資料之毀損、滅失、不當使用,或危害人身 安全,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本處組織運作機制者。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威脅本處財產、資料或滯留人員之安全及影響 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者。
  • 三、為有效指揮、調度運用人力及明確劃分權責,成立危機管理委員會,處長為召集人,副 處長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為總指揮,專門委員為副總指揮,業務相關之單位主管為委 員,並由處長或處長指定人員擔任發言人。發生危機時,各委員應依任務分配表(附件 一)之危機性質或任務,及時掌握狀況,採取因應措施。
  • 四、各單位成立問題解決小組,由主管及嫻熟業務同仁數名組成,平時應就容易發生爭執或 意外之事件,蒐集相關事例,不定期集會,利用腦力激盪方式,探討可能發生之危機、 可行對策、及處理優先順序或原則作成紀錄(附件二),按季送企劃服務科。如有衍生 危機之虞者,應隨即召集問題解決小組會商,研提預防解決或處理措施、執行步驟及任 務分配等事項,並作成紀錄,送企劃服務科。其涉及他機關或該單位無法自行解決之問 題,應即依行政程序或本處危機事件通報系統(附件三)通報。
  • 五、為因應不可抗力事件,總處及各分處應成立防護團建置任務分工名冊,並應不定期進行 演練。
  • 六、各單位應建立危機管理通報聯絡卡(附件四)。
  • 七、各單位相關人員對業務應保持高度警覺性,對上級交辦、媒體議題或危機事件應立即向 單位主管報告,優先快速及正確妥適處理。
  • 八、遇有危機事件或重大災害發生時之處理應變方式如左: (一)相關單位應蒐集事實真象之資料,填具狀況分析表(附件五),提供總指揮、副 總指揮研判及召集會議研議因應措施。 (二)危機事件發生時,應即依本處危機事件通報系統循序通報;事件緊急時,得越級 逕行通報總指揮,俾便及時掌握狀況,在第一時間對上級長官或外界作適當及正 確的回應,採取因應措施,避免事件擴大。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應依臺北市政府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一一九)報案。 (四)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業務之作為有異議,發生抗爭及抵制行動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 1.納稅義務人親自或集體到本處辦公場所,以言語、肢體或外力等脅迫或攻擊本處 同仁或影響公務時,現場人員或權責單位應即刻通知單位主管依危機事件通報系 統通報,必要時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並趨前安撫、帶離現場,集體抗爭 者,請其推派代表,由權責單位接待進行協談,瞭解訴求重點,並提供休息場地 ,就近安置其餘人員;並由股長以上主管,針對業務或程序規定,誠懇委婉詳盡 解說,在權限範圍內妥慎處理。如所訴求非本機關權限範圍內,除委婉說明外, 並主動與上級或相關機關聯繫可行方案應主動協助之。集體抗爭者,於協談結束 應妥善規劃疏散動線,避免干擾正常公務。 2.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之核課或稽徵程序,採取聯合策略集體抵制時,應主動蒐集 輿情,查明策動人及週邊主要成員,運用關係,先行派員協商,試圖取得共識, 化解危機,如有透過地方民意代表介入者,應即通報本處府會聯絡員瞭解實際狀 況,先行溝通,擬訂改善方案或可行替代方案,必要時安排首長與抵制代表面對 面協談。 (五)發現納稅義務人毀損、滅失、不當使用本處財產或資料時,應保留現場並通報警 察機關處理,並配合查明損壞、滅失或竊取程度,對於毀損、滅失之檔案資料, 應運用備援檔案迅速重建。 (六)遇有納稅義務人影響公務執行或危害人身、機關安全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1.發現有醞釀陳情、請願、抗爭情事者,應深入瞭解事由、時間、地點、人數、為 首者身分,及早協調妥為疏導,以為因應。 2.同仁外出稽查時,發現安全遭受威脅,應冷靜應對,迅速離開並依本處危機事件 通報系統尋求援助。 3.發現危險物品、可疑爆裂物、槍彈武器、竊盜,除保留現場外,應迅速通報警察 機關、處長室及政風室。 (七)發生地震、水災、火災、地陷、戰爭、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 1.影響本處財產、資料之安全或威脅滯留本處辦公場所、宣導活動現場人員之安全 時,現場人員或總務人員除立即通報一一九消防單位外,危及人身安全者,應立 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並提報危機管理委員會;如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連繫 時,各單位應隨即指派人員依循危機事件通報系統以人工逕行通報總指揮。 2.本處財產、資料、檔案遭受毀損,各單位防護團人員(含候補人員),應即停止 一切差假向指定地點集合,隨即依分配任務進行搶救措施,如確因故不能參加時 ,應由所屬主管另派候補人員代替。災變事件危及辦公房舍或人員安全時,防護 團應協助在場人員疏散至安全地點,其有全員撤退必要時,應循序陳報首長或上 級核定。 3.因災害造成電力中斷或配合救援行動採取斷電措施時,秘書室或分處總務人員應 密切與電力公司聯繫,掌握停、供電狀況,輔導同仁正確因應,並緊急通知機電 維護廠商支援。 4.災害造成辦公廳舍坍埳,並有人員受困現場時,應迅速取得建築結構設計圖及管 線配置圖,供救難人員運用。 5.災情陳報與善後之處理方式: (1)發生不可抗力之危機事件時,單位主管應將災情預估及處理情形提報危機管理 委員會,供召集人決策參考。如有人員傷亡者,應陳報召集人指派人員探視慰 問,並聯繫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2)相關單位應主動派員勘查受災地區,輔導受災戶辦理災害損失減免稅捐事宜, 並製作「本處受理災害損失減免或緩繳稅捐統計表」送企劃服務科。 (3)資訊室應即辦理電腦災變回復作業完成系統重建,其他各單位應依分工項目辦 理重建,儘速回歸正常業務運作。 (4)危機事件解除後,危機管理委員會應即召開會議,檢討危機處理措施及改進、 補救方式、檔案資料與財產之重建方式與進度、傷亡人員救助或安置及工作分 工等事宜。
  • 九、危機事件發生時,對媒體發言應依左列原則為之: (一)對各媒體發言應依據本處新聞稿發布作業說明(附件六)辦理,除有關稅務法令 解答外,統由發言人發布新聞。媒體記者個別詢問者,除稅務法令解答或宣導事 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均應予迴避。 (二)企劃服務科應隨時蒐集危機事件之發展狀況,提供發言人第一手、即時完整之資 訊,以備媒體採訪。 (三)發言人應以負責、誠懇的態度面對問題,不斷溝通,主動掌控事件議題發布新聞 ,儘快澄清負面報導,以達到不爭功、不諉過、真實、負責之媒體報導。
  • 十、影響民眾權益之危機事件,各單位均應審慎處理,若有同時會造成人身安全及財產檔案 安全之虞者,應以人員安全為優先考量,財產檔案安全居次之原則處理。如屬妨害公務 執行者,並應知會政風室。
  • 十一、本處舉辦各類活動,應於活動前辦理意外責任保險,以防止意外發生。
  • 十二、為有效執行本注意事項,各單位應於平時、危機發生時及危機發生後,依危機性質填 列檢核表(附件七),送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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