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委託 教師甄選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
- 三、本局辦理各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依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分別成立聯合甄選委員會 辦理。 前項各聯合甄選委員會由本局各業務主管科召集相關學校人員組成。 特殊教育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納入前項各教育階段別之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
- 四、各聯合甄選委員會分別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資格、報名時間地點、甄選類 科、甄選方式、甄選名額、甄選時間、放榜時間、分發及報到等,並以上網及媒體發佈 消息方式公告;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不含例假日)。
- 五、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應備妥學校委託書(如附表),內容應含甄選類科及 名額,函報本局核辦。
- 六、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之學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應經學校教評會審查,學校除發 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 七、各校委託本局辦理教師甄選,每學年度辦理一次,如仍有缺額,由各校自行辦理。
- 八、各聯合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中明訂報名費金額。
- 九、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稚園及市立幼稚園準用本作業要點。
- 十、本作業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並奉局長核定後,自函頒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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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人字第09232586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