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一、計畫之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方案。 (三)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四)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五)臺北市災害作業手冊。 二、計畫之目的健全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 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三、本局防災體系 (一)平時防災體系整備 1.與中央氣象局傳真連線,隨時掌握天氣變化,以為因應。 2.與本府消防局保持傳呼器、傳真機、防災專線電話及電腦災情傳輸系統之聯 繫。 (二)災害時防災體系運作督導 配合市府成立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並督導本局各工程處、工務所及施工標,實 施災害應變、緊急救援及善後重建工作。
- 貳、災害預防 一、防災教育訓練 (一)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安衛月會中實施防災宣導。 (二)各工務所依合約規定督導廠商每半年實施乙次防災及緊急救援演練。 (三)配合本府實施防災週各項作業。 二、防救設施整備 (一)本局緊急救援設備數量統計表。 (二)本局各工程處救災車輛、機具、人力動員能量表。
- 參、災害應變 一、災害預報、警報 (一)災害應變中心架構 1.局本部指揮中心: (1)捷運工地發生重大工程災害(含天然災害)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救 災指揮之辦公地點設在本局大樓十五樓「災害應變中心」。 (2)指揮部之人員編組含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組長、執行副小組長、業務 聯絡人及召集人指定之同仁。 2.工程處指揮中心:由工程處指定適當地點為指揮中心,其任務編組自行編定 。 3.工務所指揮中心:於工務所為工務所主任辦公室,其任務編組自行編定。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本局災害應變中心: 1.本局參與市府(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第一班,限於四十分鐘 內到達該中心報到。 輪值人員於市府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輪值,由本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等五員,分日、夜二班值勤,每班乙員。本局為業務考量擬由實際 代理人員:由總工程司室、第一、二、三、四、五處高參等人員依序輪赴「 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如遇重大災情或市長巡視時,仍由上述主任秘書以上 之人員依序輪赴「災害應變中心」值勤。 2.本局配合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位置設於本局十五樓會議室內。 (1)指揮調度組:由本局副總工程司、第一、二、三、五處處長、品保中心主 任、資訊中心主任等輪值,分日、夜二班值勤,每班乙員。 (2)執行小組:本局第四處處長、副處長二員機動配合巡查作業。 甲組:由第一、二、三、五處各指定一位課長與第四處課長等人員,於本 局十五樓「災害應變中心」分日、夜二班值勤,每班乙員,掌握災情,督 導防災人員作業。 乙組:由第四處男性工程司擔任,每班乙員於本局十五樓「災害應變中心 」值勤,負責彙整各工程處災損及配合市府災害應變中心傳達協調與陳報 各地災情。 (3)行政支援: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並提供熱食等行政作 業,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連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話) ,如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連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 (4)值勤時間:日班由08:00至20:00,夜班由20:00至蒞日08:00止。 (5)值勤人員應遵照本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確實值勤。 3.工程處災害應變中心: (1)工程處自行訂定任務編組,並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 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與配合局本部作業。 (2)應自行訂定工程處之「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增列各工程處與臺 鐵、地鐵、捷運公司之災害應變中心聯絡電話,颱風來臨前如有介面請相 關單位互相聯絡嚴加戒備,以防範強風豪雨確保捷運路網正常營運。 4.工務所災害應變小組:工務所自行訂定任務編組,配合工程處作業。 災害(颱風)來臨前之作業 1.局本部: (1)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本局以制式表格電傳各工程處加強戒備,並適時 將中央氣象局傳真資料,傳送各工程處加強警戒。另先以傳真並函送各工程處,做好 防颱防汛準備。 (2)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局第四處安衛課籌備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及 防颱防汛等業務,土木施工課(二、三課)及機電課就業管範圍內,掌握實況,並依 「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稽查施工標相關缺失改善情形,確實掌握施工 現場實際狀況。 2.工程處: (1)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各工程處應立即督導各工務所,進行各 項防颱防汛準備工作。 (2)依本局傳送之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各工程處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 施加強檢查表」,檢查各施工標各項安全措施。 (3)各工務所應於颱風來臨前,除依「防颱防汛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檢查表」完成安全措施 檢查工作外,尤應注意: A.工務所應會同廠商檢測工地抽水、導水與排水系統之功能(含足夠數量之抽水設施 ),並留存記錄。 B.對工地之施工架或堆高之物料,應確實固定於結構物本體或以鋼索固定。 C.施工圍籬應補強固定,必要時以鋼索、繩索固定之。或將其拆卸放倒,唯物件需固 定綁妥。 D.施工中之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等,有傾倒之虞者,應予綁妥固定。 E.開挖部份要防止土石崩塌,應補強擋土支撐,並準備緊急抽水幫浦及隨時注意地面 水及地下水之排洩情形。 F.工地應準備足夠之備用發電機,臨時配電裝置及供電線路,且須架空綁妥防止其泡 水,以免發生感電事件。 G.為防備災害使電話通訊中斷,應建立緊急對外通訊設施,以為因應。 H.工地開口地區應備足夠之砂包圍堵防溢流水,避免危害工地。 I.工區圍籬內外之垃圾及廢棄物應予以清除。 災害(颱風)侵襲中之作業 1.局本部: (1)配合市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本局相對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2)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 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3)本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小組,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外,應每二 小時電話回報或聯絡。 (4)掌握各工程處、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並按「災害災情統計表」及「災情處理彙整表 」(詳如附表格式)填列彙整簽章後,隨時向局長回報。 (5)承轉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作業,協調 相關工程處、工務所處理緊急搶救等相關事宜。 (6)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一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統計表,以提供局 長報告之資料。 2.工程處: (1)配合局本部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2)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系統表」立即 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3)工程處輪值人員,遇有災情,除隨時陳報局本部執行小組外,應每二小時電話回報或 聯絡。緊急狀況應保持每一小時續報乙次。 (4)掌握各工務所陳報之災情,每日 08:30、12:30、17:30各乙次,按「災害災情統計表 」及「災情處理彙整表」(詳附表格式)填列統計簽章後電傳至局本部執行小組彙整 。 (5)承轉局本部執行小組探詢或告知,有關本局捷運工地災損情形,並配合處理緊急搶救 事宜。 (6)各工程處所轄工區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時(捷運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考表 ),應依「捷運工程局各工程處重大意外事故緊急應變小組組織及運作架構圖」之組 織架構,工程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揮官視災情需要,開設前進指揮所,廠商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7)各工務所應確實掌握工地之災損情況,如需展開搶救行動時,應注意物體飛落、高壓 電線斷落、墜落及溺水等危險。搶救人員應配備安全帽、安全鞋等防護具。 (8)工地工務所應備有乾電池收音機、手電筒、急救器材及急救裝備,並使每一工作同仁 瞭解存放位置及急救方法。 災害(颱風)過後之作業: 1.局本部: (1)配合市府災害應變中心任務解除,本局執行小組最後一班輪值人員,需將各工程處、 工務所災損情形,彙整按「災害災情統計表」及「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彙整填列 後,電傳至市府災害應變中心。 (2)颱風過後翌日由執行小組最後一班將災損情形,綜簽陳核並影送土木施工課(二、三 課)及機電課,繼續追蹤災後施工復舊狀況。 2.工程處: (1)配合局本部災害應變中心任務解除,彙整各工務所災損情形,並按「災害災情統計表 」及「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填列後陳核後報局。 (2)災害(颱風)過後,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 (3)災後各工務所應立即巡視工區內外,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計回報。 (4)各工務所除盡全力督促廠商復舊外,尤應注意: A.圍籬或排水造成鄰近居民或第三者損害時,應督促廠商立即復原外,並適當予以慰 問。 B.清理工地作業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墜落、感電、溺水等危險。 C.隧道內或開口區應派專人,檢查內部之積水、漏水、湧水及其變化等,以防止龜裂 、湧水等危險狀況發生。 D.對於大型機械、吊車吊桿、起重機、控制裝置、鋼索等,應重新實施安全狀況檢查 。 (5)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二、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計畫災情蒐集及通報方式 (一)各單位按本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定時向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二)各單位對災情通報、蒐集應確實迅速,每次災情通報以累積方式傳遞,修正部 分以◎記號標示,新增部分以※記號標示。 (三)各單位以市府通報格式(如附表)定時向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情。 (四)本局災害應變中心蒐集各單位災情後,每日一時、四時、七時、十時、十三時 、十六時、十九時、二十二時應向市府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災情,於附表上註明 第0次通報,最後一次應填寫結報。 (五)本局各單位如遇人命傷亡或其他重大危害或具急迫性、優先性災情,應即時通 報本局災害應變中心,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並立即轉通報市府災害應變中心。 (六)本局各單位於市府災害應變中心撤銷時,填報「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以 利彙整提報市府。 三、災害搶救 (一)立即督導各工務所展開復舊工作,並繼續追蹤復舊狀況。對於災損狀況確實統 計回報。 (二)各工務所及承攬廠商應依合約施工安全衛生手冊規定內容辦理後續事宜。 四、災害時危險物品管理 各工地針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設施及使用,需實施安全檢查,防止造成工地二次危害。 五、支援救災規劃 附近各施工標相互支援車輛、機具、人員做救災作業。 六、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 災害現場人命搶救、人員疏散與救生任務,緊急通報 119勤務中心請求援助。
- 肆、災害善後重建 一、承攬廠商依合約規範災害重建。 二、召開檢討會,檢討災損及得失。
- 伍、附加資料 一、本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二、本局災害應變中心組織表。 三、市府災害應變作業流程表。 四、本局災害應變通報流程表。 五、本局災害災損搶救流程表。 六、災害應變中心災害緊急通報紀錄表。 七、災情處理彙整表。 八、災害救災檢討報告總表。 九、災害災情統計表。 十、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中心通報系統表。 十一、捷運工程局重大意外事故(災害)參考表。 十二、捷運工程局各工程處重大意外事故緊急應變小組組織及運作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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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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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四字第092321465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